飞利浦商业销售条款和条件

1. 要约、确认或协议

 

本飞利浦商业销售条款和条件(以下称“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飞利浦旗下中国法定实体(为本协议之目的,仅包括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以下称“飞利浦”)作出的所有报价和要约、飞利浦对买方提出的任何订单所作的所有接受、认可和确认以及就飞利浦出售货物和服务(以下称“产品”)以及买方购买产品达成的任何协议(以下称“协议”),并构成该等要约、确认或协议的组成部分,但飞利浦另行书面明确同意的除外。

 

买方在飞利浦出具包括或提及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文件之前或之后出具的任何文件中所包括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均在此被飞利浦明确拒绝和不予考虑,任何该等条款完全不适用于飞利浦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出售,且不在任何方面对飞利浦具有约束力。

 

飞利浦的要约可在飞利浦在其要约中所述的期限内接受,或者若飞利浦未在要约中说明期限,则可在要约签发之日后三十(30)日内接受,但飞利浦可在收到买方对要约的接受之前任何时间撤回或撤销任何要约。

2. 定价

 

除非买方与飞利浦之间另有书面约定,任何要约、确认或协议中的价格均以人民币计价,并以在飞利浦的制造工厂或飞利浦指定的其他工厂按照工厂交货条款(“Ex-Works”,参照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货为基础,且不包括现行或今后颁布的适用于产品的任何税款、关税或类似征税或任何其他费用。如飞利浦被法律要求或允许缴纳或收取税款、关税或类似征税,飞利浦将在出售价格中加入该等税款、关税和类似征税,并由买方与价格一并支付。

3. 付款

 

(a) 除非飞利浦与买方之间另有书面约定,飞利浦可在按照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交付产品后,就所交付产品的价格向买方开具发票。除非飞利浦与买方之间另有书面约定,发票净额应于发票开具之日后三十(30)日内到期。所有付款均应支付至飞利浦的指定地址。如分期交货,则每一期交货的发票可单独开具,并应在相应的到期日付款。除非飞利浦书面同意,提前付款不享有任何折扣。除飞利浦根据适用法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以外,对于所有逾期付款,将按照百分之十八(18%)的年利率或适用的法定利率(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较高者为准),自付款到期日开始计收利息,直至款项付清。

 

(b) 飞利浦所同意的所有产品交付应始终取决于飞利浦的信用额度批准。如飞利浦认为买方的财务状况在任何时间不足以保证按照上述付款条款使飞利浦进行产品生产或交付,则飞利浦可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或适用其他付款条款,作为交货的前提条件,且飞利浦可暂停、延缓或取消任何信用额度、交货或履行其在任何其他方面的义务。

 

(c) 如买方未支付任何到期费用或收费,或有任何其他违约行为,飞利浦有权拒绝履行义务和/或交付任何产品,直至款项付清,且飞利浦可暂停、延缓或取消任何信用额度、交货或履行其在任何其他方面的义务。该权利作为飞利浦根据协议或法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的补充,且不取代该等其他权利和救济。

4. 交货和数量

 

(a)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产品应在飞利浦指定的地点按照工厂交货条款(“Ex-Works”,参照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付。飞利浦所告知或确认的交货日期仅为预计日期。如飞利浦在其告知的交货日期前后的合理期限内交货,不构成飞利浦违反其对买方承担的义务,且飞利浦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飞利浦同意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满足其告知或确认的交货日期,但前提是买方在该交货日期之前充分提供一切必要的订单和交货信息。

 

(b) 买方将向飞利浦发出未交货的书面通知,并给予三十(30)日的纠正期限。如飞利浦未在该三十(30)日期限内交货,买方的唯一和排他性救济为取消相关协议项下受影响和未交货的部分。

 

(c) 在购买价格(包括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息和/或费用)以及(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买方订购的任何其他产品的款项和/或与协议相关或因协议引起的任何索赔款项全额付清时,产品的所有权应转移给买方。直到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之时,买方才能利用、转让或质押任何产品,或向任何第三方授予产品的任何权利或所有权,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授予该等权利或所有权的情况除外。买方应确保产品仍然可被识别为从飞利浦取得的产品。买方应始终给予飞利浦(或其代表)自由进入买方的产品储存场所的权利。如买方未履行其对飞利浦承担的付款义务,或提出其认为不会满足任何或部分付款义务的理由,买方有义务按照飞利浦的要求,向飞利浦返还所有权尚未转移的产品,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且买方同意全力配合飞利浦,以确保飞利浦(或其代表)能够取回产品。产品的损失风险应在飞利浦按照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交货后转移给买方。

 

(d) 如买方未接收其订购的产品,飞利浦可将产品交付寄存,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e) 如飞利浦因任何原因削减产量,飞利浦有权依其自行决定在不同客户之间分配其可供分配的产量和产品,因此,其可能向买方出售和交付低于协议规定数量的产品(视情况而定),而无需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向买方承担责任。

5. 不可抗力

 

如发生以下情形,飞利浦不就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协议承担责任:(i) 该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是由于产品制造过程中断引起的;或(ii) 该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是由于下文和/或(判例)法律所定义的不可抗力引起的。

 

如发生上述情形,协议相关部分的履行应在上述情形持续期间暂停,在此情况下,飞利浦不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向买方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并包括)飞利浦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无论在协议签订之时是否可以预见),并且由于该情形或事件,不能合理地要求飞利浦履行其义务,该等情形或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或飞利浦供应商违约。如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达连续三(3)个月(或飞利浦合理预计延迟履行情形将持续达连续三(3)个月),飞利浦有权取消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无需向买方承担任何责任。

6. 软件、文档和知识产权的权利

 

在符合本条款和条件之规定的前提下,飞利浦出售任何货物暗示了其向买方授予对于飞利浦出售给买方的货物中使用的飞利浦和/或其关联方知识产权(以下称“飞利浦知识产权”)的一项非排他性且不可转让的有限许可,以允许买方使用和转售该等货物。

 

如飞利浦出售给买方的任何货物含有软件和/或文档或与软件和/或文档一并交付,该等货物的出售不构成向买方转让该软件和/或文档的所有权或权属,而是在符合本条款和条件之规定的前提下,仅暗示了飞利浦向买方授予对于该软件中所使用的飞利浦知识产权的一项非排他性且不可转让的有限许可,以允许买方使用飞利浦提供给买方的货物中所关联、包含的、或随飞利浦提供给买方的货物一并交付的软件和/或文档。

无论本条款和条件中有何相反规定,除本条款和条件中明确授予的权利以外,本条款和条件不得解释为直接或通过暗示向买方或任何第三方赋予任何飞利浦知识产权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许可或豁免、禁止反言或其他权利。

 

未经飞利浦书面授权,买方不得:

(a)修改、改编、改变、转译飞利浦提供的任何货物中包含的、或飞利浦与任何货物一并提供的任何软件,或就该软件创作衍生作品;

(b)转让、分许可、租赁、出租、出借、转移、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软件;

(c)将该软件并入或纳入任何其他软件;或

(d)对该软件进行反向组装、反向编译、拆装或以其他方式试图获取该软件的源代码,但适用法律下明确允许的除外。买方应在不进行任何修订或变更的情况下,复制飞利浦提供的任何软件或文档中的飞利浦和/或其关联方或其第三方供应商的任何专属权图标。如软件的著作权由第三方拥有,仅在此情况下,该等第三方的许可条款应代替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第三方软件。

7. 有限保证和免责

 

(a) 飞利浦保证,在根据适用的用户手册正常使用时,产品(不包括未包含在飞利浦提供的任何货物中、或并非飞利浦与任何货物一并提供的任何软件,或著作权由第三方拥有的任何软件)应在交付给买方之时和交付日后的十二(12)个月内(或双方书面约定或飞利浦在销售时书面告知的其他期限)内,不存在材料或做工上的缺陷,并应实质上符合飞利浦就该产品提供的规格或飞利浦书面同意的其他规格(视情形适用)。该项保证不包括人工成本、装配(拆卸)和/或安装(拆装)。对于该项保证下的索赔,飞利浦的唯一和排他性义务以及买方的唯一和排他性权利仅限于(按飞利浦选择):(1)维修,或(2)更换有缺陷或不合格的产品,或(3)对相关购买价格作出适当的折扣。飞利浦将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维修、更换或折扣。飞利浦有权选择,以设计和/或规格略有不同、但不影响所约定产品性能的产品替换有缺陷或不合格的产品。在更换产品或作出折扣后,该等不合格或有缺陷的产品应立即成为飞利浦的财产。

(b) 买方仅可按照飞利浦届时有效的退货授权政策,将根据该保证退回的产品运送至飞利浦的指定工厂。如质保索赔有正当理由,飞利浦将支付相关运费。如退回的产品被认定为不存在缺陷或不合格之处,则买方应支付该等产品的价格并承担相关运费、检测和处理费用。

(c)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所主张的缺陷或不合格之处被认定是由于环境或压力测试、不当使用、并非按照适用的用户手册进行使用、疏忽、不当安装或事故而造成,或是由于不当维修、更改、修改、储存、运输或不当处理而造成,飞利浦不承担保证下的任何义务。

(d) 在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法律的前提下,上述条款中给予的明确保证仅直接适用于买方,而不适用于买方的客户、代理或代表,并且该保证取代所有其他明示或暗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适合于某一特定用途、适销性或不侵犯知识产权的任何暗示保证。飞利浦特此明确拒绝作出所有其他保证。

 

(e) 在符合本条款和条件第9条中的除外和限制规定的前提下,上述规定列明了飞利浦及其关联方就本条款和条件项下提供的有缺陷或不合格产品承担的全部责任。

8. 知识产权赔偿

 

(a) 飞利浦应自行承担费用

(i)就第三方针对买方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进行抗辩,但仅限于飞利浦根据协议提供的任何产品直接侵犯索赔人的专利、版权、商标或商业秘密的主张的法律程序;且

(ii)对于该法律程序的最终判决中所裁定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但仅限于仅仅由于该侵权而直接引起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使买方免受损害。

 

(b) 在以下情况下,飞利浦不对买方承担上述第(a)款所述的义务或责任:(1)飞利浦没有:(i)及时收到有关任何该等索赔的书面通知;(ii)获得控制和主导该索赔的调查、材料准备、抗辩和和解(包括选定相关顾问和律师)的唯一权利;(iii)获得买方就该调查、材料准备、和解和抗辩给予的所有合理协助和配合;

(2) 该索赔是在产品交付后满三(3)年之后提起;

(3) 任何该等索赔由于以下原因引起:(i)对产品进行了修改,且在使用未经修改的产品时本可避免该侵权索赔;或(ii)由买方提供的设计、规格或说明;

(4) 该索赔是直接或间接基于通过产品制造的其他产品数量或价值而提起,或是基于产品的使用频率或使用量而提起,而无论该索赔是否主张该产品本身或其使用侵犯或导致侵犯索赔人的任何知识产权;

(5) 未经授权使用或分销产品,或超出产品规格使用产品;

(6) 任何该等索赔是由于买方在飞利浦通知买方应当停止相关行动后仍然制造、使用、出售、要约出售、进口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推销产品而引起,但是该通知仅在产品成为、或飞利浦认为产品可能成为该侵权索赔的对象时才会发出;

(7) 买方未经飞利浦事先书面同意发生任何费用或开支;

(8) 该索赔是基于买方或其指定的任何人向飞利浦和/或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原型或开放源代码软件或软件而提起;

(9) 任何该等索赔是由于侵犯或被声称侵犯涉及标准制定机构所制定的标准和/或至少两家公司之间同意的标准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引起;

(10) 对涉及可能使用产品的任何汇编、电路、组合、方法或工艺的制造、检测或应用的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或

(11) 在飞利浦或其任何关联方已经告知买方、或已经(在有关产品的数据表或其他产品规格中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声明,说明需要另行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

对于本第8(b)款所述的侵权索赔,买方应就因该等索赔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害赔偿或费用,赔偿飞利浦及其关联方,并使其免受损害,并应补偿飞利浦及其关联方因针对该侵权索赔、主张、诉讼或法律程序进行抗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但前提是飞利浦及时书面通知买方任何该等侵权诉讼或法律程序。

 

(c) 如产品成为、或飞利浦认为产品可能成为上述第8(a)款所述的侵权索赔的对象,或飞利浦就任何产品收到第三方有关该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通知,飞利浦有权但没有义务和责任,且唯按其自行选择:

(i)为买方获得继续使用或销售产品的权利;

(ii)提供不构成侵权的替代品;

(iii)对产品进行修改,以使修改后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iv)按照买方购买产品的原价并减去合理的折旧,从买方回购该产品;

(v)暂停或停止向买方提供该通知所涉及的产品或部分,或

(vi)终止任何与该产品相关部分的协议。

 

(d) 在符合本条款和条件第9条中的除外和限制规定的前提下,上述规定列明了在实际或被声称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或任何种类的任何其他专属权利的情况下,飞利浦对买方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买方享有的唯一救济。

9. 责任限制

 

(a) 即使飞利浦已被告知、或知晓发生以下损害赔偿的可能性,飞利浦不对由于协议或飞利浦出售任何产品或服务或任何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润损失、成本节省损失、声誉损失、商誉损失、间接、从属性、惩罚性、特殊或结果性损害赔偿承担责任,而无论该等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保证、合同还是任何其他法理而产生。 飞利浦在任何协议项下对买方承担的全部和累计责任不得超过相关协议金额的百分之十(10%)。

(b) 买方的任何索赔必须在引起该索赔的事件发生之日后(90)日内提出,与任何该等索赔相关的任何诉讼必须在提出索赔之日后一(1)年内提起。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的任何索赔均属无效。

(c) 本第9条上述规定中列明的限制和除外规定仅在适用的强制性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

10. 保密

 

买方确认,飞利浦和/或关联方向买方披露的所有技术、商业和财务信息均为飞利浦和/或其关联方的保密信息。买方不得将任何该等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除双方约定的且与本条款和条件中拟定的购销 交易相符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11. 进出口管制

 

买方了解,飞利浦的某些交易受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约束,该等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欧盟和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以下称“出口法规”),限制其向某些国家出口或转售某些产品和技术。飞利浦出口、再出口或转让产品以及提供任何技术协助、培训、投资、财务支持、融资和经纪服务的任何和所有义务,均在一切方面受到该等出口法规的约束,且各辖区负责该等出口法规的相关机构的人士向国外许可和交付产品和技术时,应不时受到该等出口法规的约束。如产品、服务和/或文档的交付需要取得某些政府机关授予的出口或进口许可,或由于出口/进口管制法规受到其他限制或禁止,飞利浦可暂停其义务和/或买方/最终用户的权利,直到该许可被授予或该限制或禁止期间届满。此外,在以上情况下,飞利浦还可终止相关订单,而无需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买方保证,对于提供给买方的每一产品,买方将在一切方面遵守该等出口法规或出口许可(如有)中规定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限制。如产品被转让或转出口给第三方,买方应负责向任何该等第三方施加有关出口管制的所有限制。买方应采取一切合理需要的行动,以确保任何客户/购买者或最终用户不违反该等出口法规。对于因买方或其客户违反或不遵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索赔所导致的任何和所有直接、间接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损失、费用(包括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和其他责任,买方应对飞利浦进行赔偿。

 

买方确认,本条包含的义务应在向买方提供产品、软件或技术时所依据的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终止后继续有效。此外,如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条款与买方和飞利浦之间达成的任何其他文件之间有任何冲突,买方理解,本条款和条件中的条款应优先适用,并对买方具有约束力。

12. 转让和抵销

 

未经飞利浦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买方无权从根据协议或买方与飞利浦或其任何关联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所出售的产品而应向飞利浦支付的任何到期款项中,预扣或扣减任何款项,或抵销现有的和将来提起的索赔,并且买方同意,无论买方或其代表主张了任何抵销,买方应支付协议项下的款项。

13. 反腐败

 

买方同意,其目前和将来应遵守有关反腐败的国家法律,以及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而制定的任何其他法律(包括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总体而言,法律规定,为取得或保留业务、将业务介绍给任何人、或取得任何不当得利而向政府官员进行贿赂或作出腐败性付款,均属非法行为。

 

买方未遵守本条的任何规定将导致飞利浦(或其相关的关联方)立即终止任何协议,而无需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在该终止情况下,(i)飞利浦没有义务向买方提供任何产品;(ii)对于因买方违反本条规定而针对飞利浦提出的、或飞利浦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害赔偿、主张、罚金或其他损失(包括律师费),买方应对飞利浦负责并予以赔偿;且(iii)飞利浦有权获得法律或衡平法上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救济。本条中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飞利浦仅与遵守法律并坚守道德规范和原则的公司开展业务。如飞利浦获得任何相反的信息,飞利浦将通知买方,且买方同意配合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以便飞利浦决定其收到的任何主张是否有任何依据,以及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簿、记录、文件或其他文档。

14. 管辖法律和管辖地

 

所有要约、确认和协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因任何协议引起的或与任何协议有 关的所有争议应首先由买方和飞利浦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该争议应提交飞利浦注册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任何要约、确认或协议。本第14条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限制飞利浦或买方根据适用法律享有的禁令救济或其他衡平救济权利,或限制其采取行动保护其对另一方的追索权的权利。

15. 违约和终止

 

如发生以下情形,在不影响飞利浦根据协议或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飞利浦可通过给予买方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协议或其任何部分,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a) 买方违背或违反协议的任何规定;

(b) 针对买方提起任何资不抵债、破产(包括重组)清算或清盘程序(无论是否由买方申请或提起,自愿或非自愿),或针对买方指定了托管人或接管人,或买方为债权人利益作出任何转让;或

(c) 买方的控制权或所有权发生变更。

 

发生上述任何事件后,买方根据协议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应立即到期应付。在协议撤销、终止或届满时,其约定的在该撤销、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的条款和条件应继续有效。

16. 其他约定

 

(a) 如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将来的法律或行政行为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认定或行为不影响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如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最终被确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应视为从本条款和条件中分离,但本条款和条件的其他规定仍应保持有效,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以反映原本意图的类似规定取代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该等规定。

 

(b)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因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或救济的放弃;对因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救济的任何单次或部分行使,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或将来行使该权利或救济,或行使因协议或任何相关文件产生的或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Decembe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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