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智慧財產權賠償
(a) 飛利浦應自行承擔費用(i)就第三方針對買方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式進行抗辯,但僅限於飛利浦根據協定提供的任何產品直接侵犯索賠人的專利、版權、商標或商業秘密的主張的法律程式;且(ii)對於該法律程式的最終判決中所裁定的損害賠償和費用(但僅限於僅僅由於該侵權而直接引起的損害賠償和費用),以使買方免受損害。
(b) 在以下情況下,飛利浦不對買方承擔上述第(a)款所述的義務或責任:
(1)飛利浦沒有:(i)及時收到有關任何該等索賠的書面通知;(ii)獲得控制和主導該索賠的調查、材料準備、抗辯和和解(包括選定相關顧問和律師)的唯一權利;(iii)獲得買方就該調查、材料準備、和解和抗辯給予的所有合理協助和配合;
(2) 該索賠是在產品交付後滿三(3)年之後提起;
(3) 任何該等索賠由於以下原因引起:
(i)對產品進行了修改,且在使用未經修改的產品時本可避免該侵權索賠;或
(ii)由買方提供的設計、規格或說明;
(4) 該索賠是直接或間接基於通過產品製造的其他產品數量或價值而提起,或是基於產品的使用頻率或使用量而提起,而無論該索賠是否主張該產品本身或其使用侵犯或導致侵犯索賠人的任何智慧財產權;
(5) 未經授權使用或分銷產品,或超出產品規格使用產品;
(6) 任何該等索賠是由於買方在飛利浦通知買方應當停止相關行動後仍然製造、使用、出售、要約出售、進口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推銷產品而引起,但是該通知僅在產品成為、或飛利浦認為產品可能成為該侵權索賠的對象時才會發出;
(7) 買方未經飛利浦事先書面同意發生任何費用或開支;
(8) 該索賠是基於買方或其指定的任何人向飛利浦和/或其關聯方提供的任何原型或開放原始程式碼軟體或軟體而提起;
(9) 任何該等索賠是由於侵犯或被聲稱侵犯涉及標準制定機構所制定的標準和/或至少兩家公司之間同意的標準的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而引起;
(10) 對涉及可能使用產品的任何彙編、電路、組合、方法或工藝的製造、檢測或應用的任何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的侵權;或
(11) 在飛利浦或其任何關聯方已經告知買方、或已經(在有關產品的資料表或其他產品規格中或以其他方式)發佈聲明,說明需要另行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對任何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的侵權。
對於本第8(b)款所述的侵權索賠,買方應就因該等索賠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害賠償或費用,賠償飛利浦及其關聯方,並使其免受損害,並應補償飛利浦及其關聯方因針對該侵權索賠、主張、訴訟或法律程式進行抗辯而發生的所有費用,但前提是飛利浦及時書面通知買方任何該等侵權訴訟或法律程式。
(c) 如產品成為、或飛利浦認為產品可能成為上述第8(a)款所述的侵權索賠的物件,或飛利浦就任何產品收到協力廠商有關該產品侵犯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的通知,飛利浦有權但沒有義務和責任,且唯按其自行選擇:(i)為買方獲得繼續使用或銷售產品的權利;(ii)提供不構成侵權的替代品;(iii)對產品進行修改,以使修改後的產品不構成侵權;(iv)按照買方購買產品的原價並減去合理的折舊,從買方回購該產品;(v)暫停或停止向買方提供該通知所涉及的產品或部分,或(vi)終止任何與該產品相關部分的協定。
(d) 在符合本條款和條件第9條中的除外和限制規定的前提下,上述規定列明瞭在實際或被聲稱侵犯任何智慧財產權或任何種類的任何其他專屬權利的情況下,飛利浦對買方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以及買方享有的唯一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