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知识产权赔偿
(a) 飞利浦应自行承担费用
(i)就第三方针对买方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进行抗辩,但仅限于飞利浦根据协议提供的任何产品直接侵犯索赔人的专利、版权、商标或商业秘密的主张的法律程序;且
(ii)对于该法律程序的最终判决中所裁定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但仅限于仅仅由于该侵权而直接引起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使买方免受损害。
(b) 在以下情况下,飞利浦不对买方承担上述第(a)款所述的义务或责任:(1)飞利浦没有:(i)及时收到有关任何该等索赔的书面通知;(ii)获得控制和主导该索赔的调查、材料准备、抗辩和和解(包括选定相关顾问和律师)的唯一权利;(iii)获得买方就该调查、材料准备、和解和抗辩给予的所有合理协助和配合;
(2) 该索赔是在产品交付后满三(3)年之后提起;
(3) 任何该等索赔由于以下原因引起:(i)对产品进行了修改,且在使用未经修改的产品时本可避免该侵权索赔;或(ii)由买方提供的设计、规格或说明;
(4) 该索赔是直接或间接基于通过产品制造的其他产品数量或价值而提起,或是基于产品的使用频率或使用量而提起,而无论该索赔是否主张该产品本身或其使用侵犯或导致侵犯索赔人的任何知识产权;
(5) 未经授权使用或分销产品,或超出产品规格使用产品;
(6) 任何该等索赔是由于买方在飞利浦通知买方应当停止相关行动后仍然制造、使用、出售、要约出售、进口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推销产品而引起,但是该通知仅在产品成为、或飞利浦认为产品可能成为该侵权索赔的对象时才会发出;
(7) 买方未经飞利浦事先书面同意发生任何费用或开支;
(8) 该索赔是基于买方或其指定的任何人向飞利浦和/或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原型或开放源代码软件或软件而提起;
(9) 任何该等索赔是由于侵犯或被声称侵犯涉及标准制定机构所制定的标准和/或至少两家公司之间同意的标准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引起;
(10) 对涉及可能使用产品的任何汇编、电路、组合、方法或工艺的制造、检测或应用的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或
(11) 在飞利浦或其任何关联方已经告知买方、或已经(在有关产品的数据表或其他产品规格中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声明,说明需要另行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
对于本第8(b)款所述的侵权索赔,买方应就因该等索赔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害赔偿或费用,赔偿飞利浦及其关联方,并使其免受损害,并应补偿飞利浦及其关联方因针对该侵权索赔、主张、诉讼或法律程序进行抗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但前提是飞利浦及时书面通知买方任何该等侵权诉讼或法律程序。
(c) 如产品成为、或飞利浦认为产品可能成为上述第8(a)款所述的侵权索赔的对象,或飞利浦就任何产品收到第三方有关该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通知,飞利浦有权但没有义务和责任,且唯按其自行选择:
(i)为买方获得继续使用或销售产品的权利;
(ii)提供不构成侵权的替代品;
(iii)对产品进行修改,以使修改后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iv)按照买方购买产品的原价并减去合理的折旧,从买方回购该产品;
(v)暂停或停止向买方提供该通知所涉及的产品或部分,或
(vi)终止任何与该产品相关部分的协议。
(d) 在符合本条款和条件第9条中的除外和限制规定的前提下,上述规定列明了在实际或被声称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或任何种类的任何其他专属权利的情况下,飞利浦对买方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买方享有的唯一救济。